GMP对于共线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综合考量共线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性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
B.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或生物制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空气净化系统的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C.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空气净化系统的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D.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空气净化系统的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E.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