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医院,作为一家百年公立三甲医院,因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被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处以重罚。根据5月2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医院在过去三年多时间里,存在多项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最终被处以15063137.11元的罚款。
一、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
海南省人民医院在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被查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诊疗项目。
- 医保基金违规结算: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这些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条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得过度诊疗、重复收费或串换诊疗项目,同时应确保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范围。
最终,海南省人民医院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合计15063137.11元,并被责令整改。
二、相关法规解读
(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如实出具费用单据,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
- 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处罚依据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海南省人民医院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三、事件影响及反思
此次处罚不仅是对海南省人民医院的警示,也为全国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违规使用行为都将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破坏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医疗机构应以此为鉴,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遵守医保基金使用相关规定,确保每一笔费用都合理、合规。同时,医保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医保基金违规行为,守护好医保基金的安全。
海南省人民医院此次被罚,也提醒所有医疗机构,合规经营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患者和社会的责任。希望此次事件能推动更多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