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个人张某持有A国甲公司股权,2019年取得分红收入10万元,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元。同时张某将1000万元借给甲公司使用一年,2019年取得利息收入20万元,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6万元。就上述收入,张某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万元。
A.0
B.0.5
C.0.9
D.0.4
A.0
B.0.5
C.0.9
D.0.4
第1题
A.我国公民王某出差到甲国,因工作需要在甲国停留时间较长,被认定为甲国税收居民而被甲国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
B.我国公民张某出差到甲国,虽停留时间较短,没有被认定为甲国居民,但当地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工资被甲国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
C.我国居民企业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所得被甲国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
D.我国居民企业从甲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被甲国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第3题
A.22232
B.0.2308
C.0.4308
D.0.5558
第4题
A. 行政罚款 3 万元B. 张某工资 6 万元C. 合同违约金 4 万元D. 雇员工资 20 万元
第5题
A.中国外交部可以向乙国政府请求将张某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再行引渡
B.如果乙国未经中国同意将张某引渡给甲国,则中国可以向乙国提起外交保护
C.如甲国向乙国申请引渡,乙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引渡
D.如乙国将张某引渡给中国后,甲国向中国提请引渡张某,中国政府应当予以拒绝
第6题
A.缔约对方政府
B.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C.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E.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第7题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第9题
A.17.38
B.15.38
C.22.22
D.23.08
第10题
A.甲公司拥有A公司60%的股权,拟出售40%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其拥有的该公司60%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B.甲公司拥有B合营企业40%的股权,拟出售35%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应将拟出售的3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C.湘水企业集团拥有C联营企业20%的股权,拟出售15%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甲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1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D.湘水企业集团拥有D公司5%的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拟出售4%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1%的股权,甲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4%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金融资产核算,剩余1%的股权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前,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后,应当继续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11题
A.甲公司拥有甲公司60%的股权,拟出售40%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其拥有的该公司60%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B.甲公司拥有B合营企业40%的股权,拟出售35%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应将拟出售的3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C.乙企业集团拥有C联营企业20%的股权,拟出售15%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甲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1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1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D.乙企业集团拥有丁公司5%的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拟出售4%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1%的股权,甲公司应当将拟出售的4%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金融资产核算,剩余1%的股权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前,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4%的股权处置后,应当继续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