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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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九民纪要》,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
A.合同约定
B.登记
C.协商
D.商业惯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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